問責是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的一把利器,用好了可以充分發(fā)揮警示作用,但是如果問責泛化濫化簡單化,不但治不了病、救不了人,還會影響廣大黨員干部的工作積極性。2019年9月1日發(fā)布施行的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問責條例》,為問責的實施提供了程序和實體上的依據(jù),但在具體實踐中如何精準確定問責對象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。
第一,什么是直接責任者?
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三十七條對直接責任者進行了區(qū)分界定:直接責任者,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(nèi),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,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。
第二,什么是領導責任者?
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三十七條指出:領導責任者,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。主要領導責任者,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(nèi),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,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。重要領導責任者,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(nèi),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,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。
第三,問責問的是直接責任者還是領導責任者?
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問責條例》第四條、第五條明確:黨委(黨組)應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,加強對本地區(qū)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,追究在黨的建設、黨的事業(yè)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、監(jiān)督責任、領導責任。問責對象是黨組織、黨的領導干部,重點是黨委(黨組)、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,紀委、紀委派駐(派出)機構及其領導成員。
由此可見,主體責任、監(jiān)督責任、領導責任都是間接責任,不是直接責任;黨委(黨組)、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,紀委、紀委派駐(派出)機構及其領導成員,都是黨的領導干部,不是直接責任者。直接責任者不屬于問責對象。問責,問的是存在失職失責行為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;直接責任者應當追究直接責任,處理的是當事人。